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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下发通知规范免征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行为

发布时间:2022-01-04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按照国务院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广西下发通知规范免征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行为。

  文件要求落实小微企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度。即通过告知企业免征政策,由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征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对于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征不动产登记费,无需做出承诺)。

  文件明确由申请企业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参照承诺书(样本)做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的承诺。对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登记费。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文件要求,各地要以方便企业办事、知晓免征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为目的,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断完善告知内容,进一步规范告知行为,切实让企业知晓小微企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政策,切实保证国家降费减税政策落地,真正让企业享受到改革红利。

  文件要求,各地采取定期开展自查、探索建立承诺信用制度等措施,强化事后监管,切实维护企业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要加强培训宣传,提高企业的知晓率和办事人员的政策执行力,为降费减负营造良好的氛围。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免征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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