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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3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法人)名称: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617960765R

  住所(地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建安大厦

  2023年9月20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陆丰米兰国际大酒店项目(位于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东侧龙寿路南)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由汕尾市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4年6月13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企业和项目仍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董事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缺少危大工程管控措施、重大隐患管控措施、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不符合要求(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2.未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审批资料和开支情况。3.未按规定查询、报审特种作业人员,建筑焊工刘仁兴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卡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焊工(潘世开、许哲友、许金友、王超凡)持有的证件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无法查询(重大事故隐患)。4.动火审批不符合要求,申请时间、作业时间、审批时间为同一时间,申请人和作业人为同一人,二级动火审批未按相关要求进行方案审批。5.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资料。6.未提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整改资料。7.未提供移动操作平台专项施工方案。8.未提供塔机拆卸前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的记录。9.未提供现场巡查问题告知单中“1#塔机附着框、附着杆(现场安装方管、格构式两种)构造形式与使用说明书、附着方案(圆管219x12)不一致;附着框连接螺栓直径(M20)与现场所提供使用说明书的螺栓规格(M24)不一致;附着预埋件预埋螺栓为6支,与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数量(9支)不一致;塔身标准节边缘与地下室结构梁间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整改回复资料或整改回复资料无法确认。10.未提供最近一次检测单位(山东安创设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检测人员的检测资质、人员资格证书等(该项目已完工,未检查施工现场问题)。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7月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40号),你单位7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9月19日至10月1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496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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