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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泰安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徂徕山林场段)占用徂徕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12-26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泰安市林业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泰安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徂徕山林场段)占用徂徕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泰林呈字〔2024〕5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由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复(泰审批投资〔2024〕28号)。该项目位于徂徕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拟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建森林防火道路(林区Ⅳ级道路)6条,长度7.87千米,路基宽度4米,路面宽度3米,两侧路肩宽度各0.5米,占地面积3.1499公顷。建设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桥涵、排水沟、护坡等工程。该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均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二、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11月23日,我厅委派专家进行了现场勘查。12月3日,我厅在济南组织专家召开了《泰安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徂徕山林场段)对徂徕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评审会,《报告》通过专家评审。12月12日,我厅进行了落图审核。经审核,我厅原则同意泰安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徂徕山林场段)占用徂徕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三、你局要监督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你局要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报告》评审和批复意见,切实加强该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的监管,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影响自然保护区生态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按程序移交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五、你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征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林地等审批手续。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zrbhdysdzwbh/zrbhd/202412/t20241223_4779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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